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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钛能科技胜诉
2017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公司诉哈尔滨市政府、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上诉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哈尔滨市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对我公司作出的不公平的处理决定。
缘由:2016年11月10日,我公司被确定为尚志市幸福沟水库工程(第三标段)的中标人,这原本对我公司而言是一个喜讯。但是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我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使用(因公司股改更名前)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真实性及证书上公司名称与投标人不一致,违反了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为由,向哈尔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我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经过: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于2017年2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并于3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我公司的中标候选人资格。我公司不服该复议决定,并于4月11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7月18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6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结果:因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我公司于7月21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经审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我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标志着我公司在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最终胜诉。
涨知识(本次法院判决关键词):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认定权在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经查实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但无权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直接认定。同理,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权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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